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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VOC?


VOC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缩写。
    其定义有好几种,例如,美国ASTM D3960-98标准将VOC定义为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美国联邦环保署(EPA)的定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WHO,1989)对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有关色漆和清漆通用术语的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VOC的定义是,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同时,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在测定VOC含量时,又做了一个限定,即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则认为,最方便和最常见的方法是根据沸点来界定哪些物质属于VOC,而最普遍的共识认为VOC是指那些沸点等于或低于250℃的化学物质。所以沸点超过250℃的那些物质不归入VOC的范畴,往往被称为增塑剂。 这些定义有相同之处,但也各有侧重。如美国的定义,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强调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就叫作豁免溶剂,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卫生组织和巴斯夫则对沸点或初馏点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国际标准ISO 4618/1-1998和德国DIN 55649-2000标准对沸点初馏点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只强调在常温常压下能自发挥发 可将这些VOC的定义分为二类,一类是普通意义上的VOC定义,只说明什么是挥发性有机物,或者是在什么条件下是挥发性有机物;另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也就是说,是活泼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即会产生危害的那一类挥发性有机物。非常明显,从环保意义上说,挥发和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这两点是十分重要的。不挥发或不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就不构成危害。这也就是欧洲将溶剂按光化臭氧产生潜力来分类的原因。

    其中常见的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有甲醛、乙醛、甲苯、二甲苯、对-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等。其中,苯、甲苯、卤代烯烃等已经被怀疑或认定为致癌物质。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应用 化学品主要存在于石油、化工、加油站等生产和销售单位,而化学溶剂则同每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无论是油漆,室内和车内装饰,还是电子电气设备等都可能含有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对人体的影响主要有3种类型:
    1. 气味和感官 包括感官刺激,感觉干燥。
    2. 粘膜刺激和其他系统毒性导致的病态 刺激眼粘膜、鼻粘膜、呼吸道和皮肤等。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很容易通过血液-大脑的障碍,从而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受到抑制,使人产生头疼、乏力、昏昏欲睡和不适感。
    3. 基因毒性和致癌性 主要与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有关。 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制 欧盟1999/13/EC指令限制一定的活动和设备安装中使用的有机溶剂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2004/42/EC指令限制油漆、室内和车内装饰中使用的有机溶剂挥发性有机物逸散,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须低于300μg/m3; 美国40 CFR 63 Subpart Ⅱ限制油漆、粘合剂、溶剂、木业胶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逸散 加州65提案中对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限制为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0.5㎎/m3; 日本要求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400μg/m3; 中国要求室内空气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低于0.60㎎/m3(8小时);